以下連結是最近一位被判賠169萬的游小姐,在105年的裁判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N9emgLtZgdaRPapLSe8V7ksw9VdWc1Ip%2FUxOSh7f%2Fwo%3D
當中,我們可以看到(節錄兩段):
一、游靖妍考領有合格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上午9 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沿臺中市東區南京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 與十甲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又圓形 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 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未進入路口之車輛應減速慢行,準備 於路口停止線煞停;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 柏油路面無缺陷、視距良好亦無障礙物等情形,且其所駕駛 之車輛機械性能良好,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適有郭川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沿十甲 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經本院勘驗案發時路口監視器畫
面,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29 頁及反面):
09:40:00~09:44:34
畫面顯示為一十字路口,此部分錄影為本案發生前之該路口
人、車行進情形。
09:44:35~09:44:36
被告所駕駛之白色車輛往有紅綠燈號誌之十字路口方向行駛
,此時紅綠燈號誌為綠燈,被告車輛位在路口停止線前。
09:44:36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
止線。
09:44:37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
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09:44:38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
邊緣。
09:44:39被告車輛停止。於約39秒末,紅綠燈號誌由黃燈
轉為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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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當時游小姐位於一秒內會超過停止線的位子。
法官認為游小姐沒有在一秒內把車子煞住,而造成車禍,是要負部份責任的。
有兩點不合理的地方:
- 機車是十甲路由東向西,而轎車是南京東路由北向南。在發生碰撞時,機車不止是剛過停止線,而是已經先闖了紅燈,過了半個十字路口了!
- 轎車幾乎到停止線了,急煞很危險因為可能造成後車來撞,當然應該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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