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台灣公投法的明顯問題

以下這一段來自Wiki的公民投票法:

公民投票的結果: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假設我國只有100人,請各位考慮以下兩例:
  1. 公投議題A的投票,有26人投贊成票,25人投反對票
  2. 公投議題B的投票,有50人投贊成票,0人投反對票
按照台灣的公投法,議題A會通過,議題B是否決。

但是我們稍微想一下,就可以發現這個問題:議題B和議題A相比,贊成的人更多,反對的人更少,為何議題A能通過,議題B卻不能通過?

網路上有一些文章說公投法不合理,有些很冗長,有些只是說門檻高,我自認為我這篇這是最短最清楚的。

那該怎麼修正呢? 以下是建議:
公民投票的結果: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投票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有效同意投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有效同意投票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分之一以上」的「四分之一」是怎麼來的呢? 是來自於我們期待至少1/2的人來投票,而人數剛好過1/2,而且都投有效票時,要通過大約需要剛好過1/4的同意票,因此以此作為門檻。如果我們認為1/3的人來投票就可以決定議題是否通過,那麼同意投票數只要達1/6就好。

按照這個版本,就可以化解上述的問題,造成議題A和議題B都會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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